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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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議題經委員會議決議後,交由本會各有關承辦單位執行及管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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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13條,各項議題經委員會議決議後,需要交由本會各有關承辦單位執行及管制考核。這表示委員會在會議上做出的決議需要被相關的單位執行和管理審查。這項規則顯示了公平交易委員會內部的程序,以確保決議能夠有效地落實和執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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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