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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3.0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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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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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平交易行政計劃方案之審議、考事項。 三、關於執行公平交易法之公告案、許可案、處分案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平交易法規之審議事項。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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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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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得要求將其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登載本會網站。 前項登載本會網站之委員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後聲明不發表者外,應與處分書或不處分決議書一併登載,並記明提出者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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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期通知。 委員對於審議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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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之代表。 二、經邀約之專家學者。 三、經邀約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事件有關之事業到場說明。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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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資料,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議事日程。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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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入臨時議案,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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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討論各項議題,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意見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提審查意見,供委員會議審議參考。 議案審議過程中,主席得視需要指定委員參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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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議題經委員會議決議後,交由本會各有關承辦單位執行及管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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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及決定。 八、討論事項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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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資料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3.0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