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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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得要求將其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登載本會網站。 前項登載本會網站之委員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後聲明不發表者外,應與處分書或不處分決議書一併登載,並記明提出者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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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6條,委員若對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可以要求將其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登載本會網站。未來的委員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應與處分書或不處分決議書一併登載,並記明提出者的姓名。 範例:這條規則可舉議員對於某項決議提出不同意見,並要求將其意見載入會議記錄或登載於本會網站,以展現委員對該決議的看法。如果委員遲遲未提出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或者提出後又聲明不發表,則應與處分書或不處分決議書一併登載,並記明提出者的姓名,以確保透明度和負責任的表達意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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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