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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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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得要求將其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登載本會網站。 前項登載本會網站之委員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除逾期提出或提出後聲明不發表者外,應與處分書或不處分決議書一併登載,並記明提出者之姓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6條,委員若對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可以要求將其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登載本會網站。未來的委員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應與處分書或不處分決議書一併登載,並記明提出者的姓名。 範例:這條規則可舉議員對於某項決議提出不同意見,並要求將其意見載入會議記錄或登載於本會網站,以展現委員對該決議的看法。如果委員遲遲未提出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或者提出後又聲明不發表,則應與處分書或不處分決議書一併登載,並記明提出者的姓名,以確保透明度和負責任的表達意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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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6 條規定:「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得要求將其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登載本會網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