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之代表。 二、經邀約之專家學者。 三、經邀約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事件有關之事業到場說明。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
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之代表。 二、經邀約之專家學者。 三、經邀約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事件有關之事業到場說明。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