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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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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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會委員會議第2條的規定,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並且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則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果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都不能出席,則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台灣法規資料庫中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公平交易法》第28條。根據這些法條,委員會議必須符合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組成,並且有明確的主席職責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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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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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