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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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之檢舉案件,得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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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之檢舉案件,得不予處理。這表示如果檢舉案件缺乏具體內容或者提出檢舉的人未提供真實姓名或住址,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處理該案件。 舉例,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如果某個檢舉案件中缺乏具體內容,例如沒有清楚說明檢舉內容或相關證據,主管機關便有權不予處理該案件。同樣地,如果檢舉人提供的姓名或住址並非真實,也是可以被視為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之檢舉案件,主管機關也可不予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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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