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4.07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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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事業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二、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三、二事業間,有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所定情形,而致一事業對另一事業有控制力。 四、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事業與他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二、事業與他事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
-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銷售金額,指事業之營業收入總額。
- 前項營業收入總額之計算,得以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關記載資料為基準。
-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結合型態及內容。 (二)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預定結合日期。 (四)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二、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參與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項目。 (三)參與事業、與參與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以及與參與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四)每一參與事業之員工人數。 (五)參與事業設立證明文件。 三、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四、參與事業就該結合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生產或經營成本、銷售價格及產銷值(量)等資料。 五、實施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說明。 六、參與事業未來主要營運計畫。 七、參與事業轉投資之概況。 八、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人或團體,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之概況。 九、參與事業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最近一期之公開說明書或年報。 十、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十一、主管機關為評估結合對競爭影響所指定之其他文件或其他資料。
- 前項申報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事業結合申報,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第一項應備文件或資料者,應於申報書內表明並釋明之。
-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聯合行為之商品或服務名稱。 (二)聯合行為之型態。 (三)聯合行為實施期間及地區。 (四)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二、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參與事業之營業項目、資本額及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五、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量)之逐季資料。 六、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與事業實施聯合行為前後成本結構及變動分析預估。
二、聯合行為對未參與事業之影響。
三、聯合行為對該市場結構、供需及價格之影響。
四、聯合行為對上、下游事業及其市場之影響。
五、聯合行為對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具體效益與不利影響。
六、其他必要事項。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八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詳載其實施聯合行為達成降低成本、改良品質、增進效率、促進合理經營、產業發展或技術創新之具體預期效果。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個別研究開發及共同研究開發所需經費之差異。
二、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之具體預期效果。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事業最近三年之輸出值(量)與其占該商品總輸出值(量)及內外銷之比例。
二、促進輸出之具體預期效果。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事業最近三年之輸入值(量)。
二、事業為個別輸入及聯合輸入所需成本比較。
三、達成加強貿易效能之具體預期效果。
-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因經濟不景氣,而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之資料。 二、參與事業最近三年每月之產能、設備利用率、產銷值(量)、輸出入值(量)及存貨量資料。 三、最近三年間該行業廠家數之變動狀況。 四、該行業之市場展望資料。 五、除聯合行為外,已採或擬採之自救措施。 六、實施聯合行為之預期效果。
- 除前項應載事項外,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資料。
二、達成增進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之具體預期效果。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之標準認定之。
-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展時,應備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五、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量)之逐季資料。 六、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原許可文件影本。 十、申請延展之理由。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 前項第三款應符合原申請許可之內容,如逾越許可範圍,應重新提出申請。
-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聯合行為延展時,所提資料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駁回其申請。
- 事業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令其刊登更正廣告。
- 前項更正廣告方法、次數及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原廣告之影響程度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之檢舉案件,得不予處理。
-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受通知者為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及受通知者對該事項應提供之說明或資料。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處罰規定。
- 前項通知,至遲應於到場日四十八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受通知者為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
三、受通知者應提供之說明、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四、應提出之期限。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之處罰規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授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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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依據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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