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結合型態及內容。 (二)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預定結合日期。 (四)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二、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參與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項目。 (三)參與事業、與參與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以及與參與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四)每一參與事業之員工人數。 (五)參與事業設立證明文件。 三、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四、參與事業就該結合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生產或經營成本、銷售價格及產銷值(量)等資料。 五、實施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說明。 六、參與事業未來主要營運計畫。 七、參與事業轉投資之概況。 八、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人或團體,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之概況。 九、參與事業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最近一期之公開說明書或年報。 十、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十一、主管機關為評估結合對競爭影響所指定之其他文件或其他資料。
- 前項申報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事業結合申報,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第一項應備文件或資料者,應於申報書內表明並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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