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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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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結合型態及內容。 (二)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預定結合日期。 (四)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二、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參與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項目。 (三)參與事業、與參與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以及與參與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四)每一參與事業之員工人數。 (五)參與事業設立證明文件。 三、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四、參與事業就該結合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生產或經營成本、銷售價格及產銷值(量)等資料。 五、實施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說明。 六、參與事業未來主要營運計畫。 七、參與事業轉投資之概況。 八、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人或團體,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之概況。 九、參與事業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最近一期之公開說明書或年報。 十、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十一、主管機關為評估結合對競爭影響所指定之其他文件或其他資料。
  2. 2.前項申報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事業結合申報,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第一項應備文件或資料者,應於申報書內表明並釋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條法規的具體內容,也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公平交易法1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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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