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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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當事業結合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提出申報時,如果所提資料不符前條規定或記載不完備,主管機關可以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的話,就不會受理其申報。 範例:在某個事業結合申報時,所提供的資料並不完整,主管機關依照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規定,通知該事業限期補正。但即使屆期後仍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備,則申報將不會被受理。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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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