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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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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結合依本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
提出申報時,所提資料不符前條規定或記載不完備者,
主管機關
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不受理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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