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8條,該法所指的限制包括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以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的情形。針對前述限制是否不正當且有限制競爭的虞,應綜合考慮當事人的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以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的影響等因素加以判斷。 舉例來說,在一個具有主導市場地位的公司,如果其採取了限制競爭的行為,並且透過搭售、獨家交易等手段使其他業者難以進入市場或競爭,就可能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根據公平交易法的施行細則第28條,法院需要綜合各種因素來判斷這些行為是否不正當且有妨礙公平競爭的虞。
- 第二十條第五款條文
- 意圖名詞
- 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