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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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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