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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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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維護交易秩序&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公平競爭) Exc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pa716032pa
2 years ago
企業法務
事業-》2 交易相對人-〉3 (強制規定) 限制: 第三人轉售予他人的價格 再轉售 end users
pa716032pa
2 years ago
企業法務
垂直(價格) 上對下
tchung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此一規範之目的在於保障經銷商等下游事業得自由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能力,以維持市場自由競爭之秩序,並可間接保護消費者權益。如若上游之供應商可逕自限制商品或服務轉售之統一價格,則經銷商自無從依市場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決定價格,市場自由競爭之秩序即遭破壞,且消費者亦將被迫接受上游供應商所訂定之統一價格,消費權益亦間接受損 From: https://www.taie.com.tw/tc/p4-publications-detail.asp?article_code=03&article_classify_sn=66&sn=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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