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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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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規定,公平會核准的聯合行為許可及其條件、負擔、期限,必須主動公開,使民眾可查證合法聯合行為清單。

Q · 公平會核准的聯合行為清單,民眾要去哪裡查?

公平會官網「行政決定」必主動公開許可清單

依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第 15、16、17 條核准之聯合行為許可,必須主動公開許可決定、附加條件、負擔、有效期限。實務上以公平會官網「行政決定」或「公告」專區為主要公開管道。本條不限制公開方式,但要求公平會積極發布讓社會可取得,民眾不需走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申請程序,即可直接查詢台灣現存合法聯合行為的完整名單。

白話解讀

在台灣,「聯合行為」(廠商之間約定價格、產量、分工的行為)原則上是違法的。但很少人知道,公平交易法第15條開了一個小門:在特定條件下(例如為了產業升級、避免削價競爭),廠商可以向公平會申請許可,變成「合法的聯合行為」。問題是,如果這扇門悄悄開了沒人知道,等於暗箱操作。第18條就是把這扇門裝上玻璃:公平會核准了哪些聯合行為、附了什麼條件、有效期到何時,全部要主動公開。你身為消費者、競爭業者、研究者,可以直接上公平會網站查到完整名單。下次你看到某產業全部廠商售價一致,先別急著罵壟斷,可能是有合法許可的,也可能是非法聯合,這條法律給你的就是「自己查證」的工具。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為主管機關公開義務性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第 15、16、17 條核准之聯合行為許可(含原始核准事項、條件、負擔、期限及廢止變更),應主動對外公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主管機關暗箱許可,透過社會監督確保「合法聯合行為」名單對外透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查公平會核准了哪些聯合行為?

直接到公平交易委員會官網的「行政決定」或「公告」專區,可查到歷年核准的聯合行為案、附加條件、有效期等。本條(第 18 條)規定公平會必須「主動公開」,不限定公開方式,但實務上以網站公告為主要管道。公平會核准的聯合行為數量其實不多(每年通常個位數),重點不在量而在質,一個產業出現許可,意味著該產業的競爭結構被官方認可了某種「合作邏輯」。

Q2為什麼某些聯合行為可以被許可?這不是壟斷嗎?

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列了 7 款許可事由(降低成本、改進技術、合理化經營、外銷便利、輸入因應、中小企業合作、其他有助經濟與公益),並要求「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不是所有廠商間合作都是壞的,產業整合有時對長期競爭力反而有利。申請許可的通過率歷年偏低,公平會審查非常謹慎,加上第 17 條的事後廢止機制,許可不是免死金牌。

Q3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是什麼?

規定公平會對聯合行為許可決定及其條件、負擔、期限,必須主動對外公開,不限定公開方式但要讓公眾取得。

Q4什麼叫「合法的聯合行為」?

依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七款事由(降低成本、改進技術、合理化經營等),經公平會審查核准、附條件與期限的聯合行為,屬合法可實施。

Q5公平會主動公開的內容包含哪些?

核准事項本身、附加條件、負擔(特定義務)、有效期限(最長 5 年)、許可變更與廢止情形,但不含參與業者的商業秘密細節。

Q6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差在哪?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是政府主動公開的一般法,本條為特別規定,明確要求公平會對聯合行為許可必須主動公開,民眾不需走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申請程序。

Q7怎麼查公平會核准的聯合行為清單?

上公平交易委員會官網(ftc.gov.tw),進入「行政決定」或「公告」專區,篩選聯合行為許可案件即可查到核准內容、條件、期限。

Q8怎麼向公平會檢舉非法聯合行為?

先查公平會公開許可資料排除合法部分,蒐集事證(同步漲價時點、市場分工、競標串通),依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向公平會檢舉,成案裁罰可獲獎金分配。

Q9申請聯合行為許可的程序怎麼跑?

依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向公平會提出申請書,說明適用七款事由之一及對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的助益。公平會審查通過後依第 16 條附條件、負擔、期限,許可後依第 18 條公開。

Q10公平會公開資料能用來做什麼商業判斷?

可用於 due diligence(盡職調查)判斷產業競爭結構、判斷某產業同步定價是合法聯合或非法卡特爾、申請許可前研究歷年核准條件作為自家申請書的參考。

Q11合法聯合行為 vs 非法卡特爾差在哪?

前者經公平會核准並公開、附條件與期限;後者未經許可、無條件約束、暗箱合意,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罰鍰最高新臺幣 5,000 萬元並可加重至銷售金額 10%。

Q12公平會公開許可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差在哪?

公平法 18 條是特別規定,對象明確(聯合行為許可)、內容明確(條件、負擔、期限);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是一般規定,適用於各機關各類資訊,公平法 18 條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ful_authorized_concertillegal_cartelmarket_parallel_conduct
合法性經公平會核准,公開於公平會官網未經許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4、15 條業者各自獨立決策,市場結構導致價格相近
舉證難度公開資料直接可查需蒐集合意證據(會議紀錄、通訊紀錄)需證明非合意而是自發行為
法律後果在許可範圍內合法,違反條件可被廢止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罰鍰最高新臺幣 5,000 萬元並可加重至銷售金額 10%,民事連帶賠償原則合法,但構成「默示一致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聯合行為
期限最長 5 年,可申請延展持續違法直到停止或被處分無期限概念

lawful_authorized_concert

合法性
經公平會核准,公開於公平會官網
舉證難度
公開資料直接可查
法律後果
在許可範圍內合法,違反條件可被廢止
期限
最長 5 年,可申請延展

illegal_cartel

合法性
未經許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4、15 條
舉證難度
需蒐集合意證據(會議紀錄、通訊紀錄)
法律後果
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罰鍰最高新臺幣 5,000 萬元並可加重至銷售金額 10%,民事連帶賠償
期限
持續違法直到停止或被處分

market_parallel_conduct

合法性
業者各自獨立決策,市場結構導致價格相近
舉證難度
需證明非合意而是自發行為
法律後果
原則合法,但構成「默示一致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聯合行為
期限
無期限概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独占禁止法(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における公正取引委員会の不公正な取引方法・カルテル認可制度の公開(具體公開條號待確認)
韓國독점규제 및 공정거래에 관한 법률 제19조(부당한 공동행위의 인가)관련 공시 의무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 18 條(壟斷協議豁免)+ 第 19 條(公開機制,具體公開條號待確認)
德國GWB(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 2-3 卡特爾豁免,由 Bundeskartellamt 公開決定(具體公開條號待確認)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420-4(exemption d'entente)+ Autorité de la concurrence 公開決定機制
美國Sherman Antitrust Act 15 U.S.C. § 1(per se 規則)+ DOJ Antitrust Division Business Review Letters 公開制度(功能類比,非完全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00118 制定)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但一般消費者之日常用品,有同種類商品在市場上可為自由競爭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日常用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事業對於商品轉售價格之限制,本條規定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轉售商品或再轉售時自由決定價格,並明定其相反之約定為無效。   二、惟一般消費者日常用品之市場競爭性較強,其同種類商品在市場上可為自由競爭,不易受到轉售價格限制之不良影響,故參考日、韓立法例,於本條但書作除外之規定。

(0880115 修正)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立法理由一、反映與水平價格聯合一致之規範理念,並參考美國立法例,將但書刪除。   二、參考美國法、日本法精神,以及日本發展趨勢,將第二項刪除。

(1040122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條,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配合行政院統合型公報發行,各機關已不再發行所屬公報,爰對聯合行為所為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明定應主動公開而不限制公開方式,以利實務執行,並酌作文字修正。

(0800118 制定)

一、為防止事業對於商品轉售價格之限制,本條規定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轉售商品或再轉售時自由決定價格,並明定其相反之約定為無效。   二、惟一般消費者日常用品之市場競爭性較強,其同種類商品在市場上可為自由競爭,不易受到轉售價格限制之不良影響,故參考日、韓立法例,於本條但書作除外之規定。

(0880115 修正)

一、反映與水平價格聯合一致之規範理念,並參考美國立法例,將但書刪除。   二、參考美國法、日本法精神,以及日本發展趨勢,將第二項刪除。

(10401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條,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配合行政院統合型公報發行,各機關已不再發行所屬公報,爰對聯合行為所為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明定應主動公開而不限制公開方式,以利實務執行,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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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