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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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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依本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申請許可,應由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共同為之。
前項事業為本法
第二條第二項
所定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者,應由該同業公會或團體為之。
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
代理人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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