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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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聯合行為之商品或服務名稱。 (二)聯合行為之型態。 (三)聯合行為實施期間及地區。 (四)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二、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參與事業之營業項目、資本額及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五、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量)之逐季資料。 六、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2.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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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申請許可時,應該備齊申請書、聯合行為契約書、聯合行為內容及方法、參與事業的基本資料、參與事業最近三年的相關資料、財務報表和營業報告書、市場結構資料、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等文件。此外,申請書的格式由主管機關定義。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欲進行產品價格的聯合行為,根據法規,他們需要提交有關產品名稱、聯合行為型態、實施期間和地區、參與事業的基本資料、過往三年的價格及產銷量資料、財務報表和營業報告書等相關文件。這些文件將有助於主管機關評估是否應該核准該聯合行為。
- 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合意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平交易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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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