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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事業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二、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三、二事業間,有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所定情形,而致一事業對另一事業有控制力。 四、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事業與他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二、事業與他事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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