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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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II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lorien04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10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應參酌企業併購法。
第四款與他事業共同經營,是指加盟、連鎖及直銷。
第五款應參酌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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