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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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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 9 條對獨占事業設四道紅線:阻礙競爭、不當定價、強逼優惠、其他濫用,違反最高罰銷售額 10%。

Q · 獨占事業到底什麼行為會被罰?

四款紅線:阻礙競爭、不當定價、強逼優惠、其他濫用

依公平交易法第 9 條,獨占之事業有四款不得為之行為:第一款以不公平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第二款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第三款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第四款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違反時主管機關可命令停止改正,並處新台幣 10 萬至 5,00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最高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

白話解讀

市場上的大魚和小魚對你來說從來不是平等的關係。一旦某家公司被認定為「獨占事業」,第7條和第8條只是把它分類,本條才是真正讓它感到痛的條文。它列出四種獨占事業絕對不能做的行為:第一款是「以不公平方法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例如惡意降價打跨新進對手,或要求供應商不准賣給競爭者;第二款是對價格做不當決定,例如成本下降了卻維持高價賺暴利;第三款是無正當理由讓交易相對人給特別優惠,例如逼供應商提供別人拿不到的優惠價;第四款是個概括條款「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把任何沒被前三款抓到但屬於濫用支配力的行為都包進來。一旦違反,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停止行為、限期改正,並按第40條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犯時可加重到 1 億元以下或前一會計年度銷售額 10% 以下的罰鍰。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 9 條為獨占事業濫用行為的核心管制條款,列舉四款獨占事業禁止行為,包含以不公平方法阻礙競爭、對價格為不當決定、無正當理由要求特別優惠、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並透過第 40 條設置罰鍰機制,是台灣競爭法防止市場支配地位濫用的主要法律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獨占事業違反本條會被罰多少?

依本法第 40 條,主管機關可命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或屢次違反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並按次處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 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額度之限制。

Q2我們公司不是獨占事業,但有很大市占率,會被本條管嗎?

不會。本條的主詞明確是「獨占之事業」,沒被認定為獨占事業就不適用本條。但要注意,如果你的市占率高、行為又有反競爭效果,公平會可能用第 19 條(限制競爭之虞)或第 20 條(不公平競爭)規範。換句話說,沒進獨占範圍不代表完全沒事,只是適用的條文不同。

Q3第 4 款「其他濫用市場地位」太空泛,公平會什麼都能抓嗎?

不行,公平會的解釋受限於整個條文的脈絡和「處理原則」這類行政規則。實務上「濫用」通常要符合三要件:行為人是獨占事業、行為有反競爭效果、欠缺正當商業理由。即便如此,第 4 款的彈性仍很大,國際間的「自我優惠」(self-preferencing)、「拒絕交易」、「掠奪性定價」等概念多透過這款進入台灣法。

Q4公平交易法第 9 條規定什麼?

規範獨占事業四款禁止行為:阻礙競爭、不當定價、強逼優惠、其他濫用,是台灣防止市場支配地位濫用的核心條文。

Q5什麼是「濫用市場地位」?

獨占事業利用其市場支配力,從事正常競爭中不可能達成的行為,包含對手打壓、不當定價、自我優惠、拒絕交易等。

Q6第 4 款「其他濫用」涵蓋哪些行為?

概括條款,含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自我優惠、演算法歧視、不公平契約條款等新型態行為,公平會視個案認定。

Q7什麼算「不公平方法阻礙競爭」?

包含惡意降價打跨新進對手、要求供應商不准賣給競爭者、簽訂排他協議、運用上下游關係封鎖市場等行為。

Q8如何向公平會檢舉獨占濫用?

書面具體寫明事業名稱、行為描述、對應第 9 條哪一款、初步證據;可附市場分析證明對方是獨占事業。

Q9公平交易法第 9 條怎麼算罰鍰金額?

10 萬至 5,000 萬罰鍰;重大時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額 10%;屢次違反按次處 20 萬至 1 億元。

Q10受害者要怎麼同時請求民事賠償?

依第 30 條向法院起訴,可請求停止行為+損害賠償;時效自知有損害起 2 年、自侵害行為起 10 年。

Q11公司怎麼自我檢查避免踩到第 4 款?

定期做行為審計:整理對手怨言、市場異常反應、契約條款檢視,由外部律師判斷有無落入濫用範圍。

Q12公平交易法 9 條 vs 19 條哪個適用?

第 9 條管獨占事業的濫用行為,第 19 條管所有事業的轉售價格限制。不是獨占事業就不適用第 9 條,但可能適用第 19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公平法 9 條公平法 19 條公平法 20 條
適用對象獨占事業所有事業(轉售價格)限制競爭之虞者
規範內容四款濫用市場地位行為轉售價格限制行為聯合行為以外的限制競爭
罰鍰上限5,000 萬,重大時銷售額 10%5,000 萬5,000 萬
概括條款有(第 4 款)有(部分款項)

公平法 9 條

適用對象
獨占事業
規範內容
四款濫用市場地位行為
罰鍰上限
5,000 萬,重大時銷售額 10%
概括條款
有(第 4 款)

公平法 19 條

適用對象
所有事業(轉售價格)
規範內容
轉售價格限制行為
罰鍰上限
5,000 萬
概括條款

公平法 20 條

適用對象
限制競爭之虞者
規範內容
聯合行為以外的限制競爭
罰鍰上限
5,000 萬
概括條款
有(部分款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 第 3 条(私的独占の禁止)
韓國독점규제 및 공정거래에 관한 법률 제 5 조(시장지배적지위의 남용금지)
中國反垄断法 第 22 条(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德國GWB § 19(Verbot missbräuchlichen Verhaltens marktbeherrschender Unternehm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420-2(Abus de position dominante)
美國Sherman Act § 2(Monopolization)+ Clayton Act § 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00118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省(市)為建設廳(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甚多,爰參照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工業團體法第五條、商業團體法第六條等規定,應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有關部會辦理之。

(0890407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不再納入省級主管機關,爰將第一項中「在省(市)為建設廳(局)」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1040122 全文修正)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報酬名詞
  • 相對人名詞
(0800118 制定)

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甚多,爰參照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工業團體法第五條、商業團體法第六條等規定,應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有關部會辦理之。

(0890407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不再納入省級主管機關,爰將第一項中「在省(市)為建設廳(局)」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10401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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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9 條規定:「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