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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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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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