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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展時,應備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五、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量)之逐季資料。 六、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原許可文件影本。 十、申請延展之理由。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2. 前項第三款應符合原申請許可之內容,如逾越許可範圍,應重新提出申請。
  3.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聯合行為延展時,所提資料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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