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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市場供需情況。 二、成本差異。 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 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2. 差別待遇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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