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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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關於正當理由應審酌的情形,包括市場供需情況、成本差異、交易數額、信用風險和其他合理之事由。這意味著在評估某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時,需要考慮上述因素。另外,針對差別待遇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的判斷,應綜合考慮當事人的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因素。 舉例而言,如果一家事業對不同的交易相對人給予不同的待遇,且這種待遇可能妨礙公平競爭,法院或主管機關在審理此案時需要綜合考慮當事人的意圖、目的、市場地位等因素,並根據市場供需情況、成本差異等因素來判斷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 第二十條第二款條文
- 審酌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 意圖名詞
- 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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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