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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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應以書面徵詢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與否者,自其意見回覆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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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應以書面徵詢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與否者,自其意見回覆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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