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3.06
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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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當事人或關係人,如附表一。
案件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調查程序進行中,得申請閱卷範圍以本會卷宗資料分類提供閱覽參考表(附表二)所列資料為限。但經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得不適用之。
卷宗資料僅部分文件不宜提供閱覽者,應為適當之彌封或抽出。文件之一部不宜提供閱覽者,亦同。
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應以書面徵詢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與否者,自其意見回覆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之。
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會,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資料閱覽,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
申請人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應依本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申請人得攜同一人協助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資料,隨同人員應繳驗身分證件,但不得僅由隨同人員單獨在場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資料。
閱卷應於本會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會除得當場中止其閱卷外,並得禁止其申請續閱。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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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3.0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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