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閱卷應於本會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會除得當場中止其閱卷外,並得禁止其申請續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