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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3. 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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