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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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2.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3.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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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8 制定)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委員會議之運作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委員會議之主席人選。 三、第三項明定委員會議決議之作成,應有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確保決議之慎重,並發揮合議制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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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28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委員會議之運作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委員會議之主席人選。 三、第三項明定委員會議決議之作成,應有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確保決議之慎重,並發揮合議制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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