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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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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2. 2.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3. 3.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4. 4.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5. 5.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6. 6.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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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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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1001028 制定)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按交錯任期制係為使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時產生之空窗期,為利於交錯任期制任期之計算及推動,爰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任期為四年。關於委員之任命,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三、有關委員人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五人至十一人,爰參照與本會性質相近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規劃委員人數為七人。   四、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委員受有三年任期保障,為避免本法施行日與現任委員任期不一致而衍生之爭議,爰為第三項之過渡規定。   五、第四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提名新委員,以避免因提名作業之遲誤,影響本會業務正常運作。並規定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係填補原任期。   六、為維持本會之正常運作,避免因故未能依法選任委員就職影響會務運作,爰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明定第五項規定以臻周妥。   七、第六項規定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係採交錯任期之設計,以使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產生之空窗期,俾符合採交錯任期制之精神。   八、為期本會能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爰為第七項規定。

(1140704 修正)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比照名詞
(1001028 制定)

一、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按交錯任期制係為使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時產生之空窗期,為利於交錯任期制任期之計算及推動,爰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明定任期為四年。關於委員之任命,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三、有關委員人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五人至十一人,爰參照與本會性質相近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規劃委員人數為七人。   四、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委員受有三年任期保障,為避免本法施行日與現任委員任期不一致而衍生之爭議,爰為第三項之過渡規定。   五、第四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提名新委員,以避免因提名作業之遲誤,影響本會業務正常運作。並規定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係填補原任期。   六、為維持本會之正常運作,避免因故未能依法選任委員就職影響會務運作,爰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明定第五項規定以臻周妥。   七、第六項規定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係採交錯任期之設計,以使新舊委員間能有經驗傳承及避免新任委員尚未熟悉業務產生之空窗期,俾符合採交錯任期制之精神。   八、為期本會能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爰為第七項規定。

(1140704 修正)

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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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