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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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 2.本會委員得支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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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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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8 制定)
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得支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會專任委員應具備之相關專業學識及經驗,以期勝任其職務。 二、為使本會委員支領相關調查研究經費於法有據,爰為第二項規定。
- 核定名詞
(1001028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專任委員應具備之相關專業學識及經驗,以期勝任其職務。 二、為使本會委員支領相關調查研究經費於法有據,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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