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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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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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8 制定)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理由一、按政務人員法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務人員得由具有任命權者,隨時予以免職。但憲法或法律規定有一定任期者,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免職。」為確保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品德操守等足以執行職務,爰明定該會委員之免職事由。 二、第二款所稱「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諸如因案經通緝之情形。
- 免職名詞
- 失職名詞
- 羈押名詞
- 起訴名詞
(1001028 制定)
一、按政務人員法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務人員得由具有任命權者,隨時予以免職。但憲法或法律規定有一定任期者,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免職。」為確保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品德操守等足以執行職務,爰明定該會委員之免職事由。 二、第二款所稱「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諸如因案經通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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