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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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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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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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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028 制定)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理由一、按政務人員法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務人員得由具有任命權者,隨時予以免職。但憲法或法律規定有一定任期者,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免職。」為確保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品德操守等足以執行職務,爰明定該會委員之免職事由。   二、第二款所稱「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諸如因案經通緝之情形。

  • 免職名詞
  • 失職名詞
  • 羈押名詞
  • 起訴名詞
(1001028 制定)

一、按政務人員法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務人員得由具有任命權者,隨時予以免職。但憲法或法律規定有一定任期者,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免職。」為確保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品德操守等足以執行職務,爰明定該會委員之免職事由。   二、第二款所稱「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諸如因案經通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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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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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7 條規定:「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