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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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依本辦法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者,應檢附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之資料與證據,並據實就下列事項,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單獨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實收資本額、營業額、代表人或負責人、營業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 二、涉案之相關商品或服務、聯合行為之態樣、影響所及之地理區域、行為實施之時期。 三、其他涉案事業之名稱、營業所在地、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姓名。 四、代表該事業主要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自然人職稱、姓名。 五、涉案相關資料與證據之目錄與內容。 六、其他得供參考之事項。
- 2.事業依前項以書面提出申請者,應依主管機關所訂之申請書格式,以掛號郵寄或親持方式為之;以口頭提出申請者,應派員至主管機關辦公處所進行陳述,由主管機關作成紀錄,並經申請人簽名確認之。
- 3.二以上屬公司法上關係企業之事業,得依前二項規定共同提出申請,並適用同一申請順位;其有關本辦法之相關事項,均視為單一事業。
- 4.事業提出申請時,其申請內容、資料或證據不符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不完備,不受理其申請;其情形可以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或提出,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備或未提出者,不受理其申請。事業以第二項規定以外之方式提出,或非單獨提出者,亦不受理其申請。
- 5.第一項之申請,事業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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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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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除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三條至第五條條文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非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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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