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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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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所定開始調查程序之時點,為主管機關就該案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始進行通知或派員前往調查之日。
  2. 2.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助於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之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事證,指申請人須說明其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具體情節,並附具主管機關所未知悉或持有之相關事證,使主管機關得以知悉涉案聯合行為之事實概況與涉案聯合行為合意之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並進而開始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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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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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所定開始調查程序之時點,為主管機關就該案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始進行通知或派員前往調查之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