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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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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指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事業,且其未有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之具體情事者。
  2. 2.事業於準備提出申請至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免除或減輕其罰鍰: 一、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涉案聯合行為之相關事證。 二、直接或間接對外揭露其準備提出申請之事實,或其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任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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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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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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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指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事業,且其未有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