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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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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提出減輕罰鍰之申請,獲主管機關第六條第一項之附條件同意,並履行所附條件之全部事項者,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罰鍰。
  2. 2.前項減輕幅度,如下: 一、第一位提出申請且符合要件者,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之罰鍰。 二、第二位提出申請且符合要件者,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之罰鍰。 三、第三位提出申請且符合要件者,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罰鍰。 四、第四位提出申請且符合要件者,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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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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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提出減輕罰鍰之申請,獲主管機關為第六條第一項之附條件同意,並履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