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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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除行政院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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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各級人員移交,除行政院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這表示在進行人員移交時,除非由行政院指定其他方式,否則移交程序應當在原任單位進行。相關參考資料資料來自於執行公平交易法的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指導原則,以及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的規定。例如,當檢舉某特定事業活動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時,公平交易委員會有權調查並對其進行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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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