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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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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主任委員處理。
  2. 2.行政院院長或主任委員,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移付懲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該條第一項規定了在各級人員移交時應依照該條例的規定辦理移交日期,並在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如果遇到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的情況,則應報請行政院或主任委員處理。其中,行政院院長或主任委員在對於此情形的處理上,應根據該條例第17條的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則依法令規定程序,移付懲戒。 以上解釋來自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8條 (85.10.16) 和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4條 (85.11.14)。這些法條規定了公務人員在移交方面的責任和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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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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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