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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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該條第一項規定了在各級人員移交時應依照該條例的規定辦理移交日期,並在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如果遇到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的情況,則應報請行政院或主任委員處理。其中,行政院院長或主任委員在對於此情形的處理上,應根據該條例第17條的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則依法令規定程序,移付懲戒。 以上解釋來自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8條 (85.10.16) 和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4條 (85.11.14)。這些法條規定了公務人員在移交方面的責任和程序。
- 第十七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懲戒名詞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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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