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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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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及主持會議。
  2. 2.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
  3. 3.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載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受託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且其人數不得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4. 4.董事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5. 5.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會許可,自行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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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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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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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