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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四章 財務

§ 20–278

20
保護機構收入來源如下: 一、捐助之財產。 二、自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之保護基金及年費。 三、財產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受贈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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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事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之金額及時期如下: 一、保護基金: (一)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下列十一級繳納: 1.營業額新臺幣(下同)二十億元以上者:四百萬元。 2.營業額十五億元以上未達二十億元者:三百萬元。 3.營業額十億元以上未達十五億元者:二百五十萬元。 4.營業額六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者:二百萬元。 5.營業額三億元以上未達六億元者:一百五十萬元。 6.營業額二億元以上未達三億元者:一百萬元。 7.營業額一億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六十萬元。 8.營業額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三十萬元。 9.營業額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者:十萬元。 10.營業額未達一千萬元者:八萬元。 11.新報備者:五萬元。 (二)已繳納保護基金之傳銷事業,如營業規模晉級者,即應補足級距間之差額;營業規模未晉級者,無須再繳納;營業規模降級或級距金額有調降者,不退還其差額。 (三)新報備傳銷事業應於完成報備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因晉級須補足級距差額之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保護機構繳納。 二、年費: (一)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下列十級繳納: 1.營業額七億元以上者:十萬元。 2.營業額六億元以上未達七億元者:九萬元。 3.營業額五億元以上未達六億元者:八萬元。 4.營業額四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七萬元。 5.營業額三億元以上未達四億元者:六萬元。 6.營業額二億元以上未達三億元者:五萬元。 7.營業額一億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四萬元。 8.營業額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三萬元。 9.營業額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二萬元。 10.新報備及營業額五百萬元以下者:一萬元。 (二)新報備傳銷事業應於完成報備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已報備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保護機構繳納。 (三)傳銷事業繳納年費達一定年限及金額者,得由本會視基金規模公告停止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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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銷商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之金額及時期,由本會公告之。
  2. 參加二以上傳銷事之傳銷商,其保護基金及年費得擇一傳銷事業繳納。
  3. 傳銷商保護基金及年費,由傳銷事業統一代收後向保護機構繳納。但保護機構於業務規則中就繳納方式另為規定者,從其規定。
  4. 未依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傳銷商,不得請求保護機構執行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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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銷事及傳銷商已繳納之保護基金及年費均不退還。
  2. 保護機構應製作並更新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名冊,每季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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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護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制定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2.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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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應於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為收入、支出款項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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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護機構設立之捐助財產不得少於現金總額一千萬元,且於一千萬元額度內本金不得動支。
  2. 保護機構之收入除供其執行第三條任務及營運使用外,不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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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護機構應每年編造次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十月底前,由董事會審定後報本會備查。
  2. 保護機構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由董事會審定後,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並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報本會備查。
  3. 前二項資料應以當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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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