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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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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調處多層次傳銷事(以下簡稱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 二、協助傳銷商提起訴訟。 三、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而對於傳銷商所應給付之金額及損害賠償。 四、管理及運用保護基金、年費及其孳息。 五、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專業知能。 六、協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 七、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諮詢服務。 八、輔導及評鑑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 九、獎勵檢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六條及第十八條之行為。 十、辦理其他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及多層次傳銷業發展之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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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保護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以下簡稱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