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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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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傳銷商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之金額及時期,由本會公告之。
  2. 2.參加二以上傳銷事之傳銷商,其保護基金及年費得擇一傳銷事業繳納。
  3. 3.傳銷商保護基金及年費,由傳銷事業統一代收後向保護機構繳納。但保護機構於業務規則中就繳納方式另為規定者,從其規定。
  4. 4.未依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傳銷商,不得請求保護機構執行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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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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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傳銷商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之金額及時期,由本會公告之。參加二以上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其保護基金及年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