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29

快速跳轉
  1. 1.保護機構於接獲傳銷事或傳銷商請求調處後,即應派專人負責瞭解案情,由輪值之三名調處委員進行調處。受指派之調處委員應選任一名主持調處程序。但重大案件得召開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
  2. 2.調處委員應於保護機構收到調處請求後十五個工作日內開會。必要時或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七個工作日。
  3. 3.調處得視當事人住、居所或營業所,選擇就近之處所行之。
  4. 4.第一項重大案件之要件、程序及代償額度由保護機構擬議,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5. 5.調處委員(會)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進行調處,並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請求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協助或提出文件及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名詞
  • 調處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核定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保護機構於接獲傳銷事業或傳銷商請求調處後,即應派專人負責瞭解案情,嗣由輪值之三名調處委員進行調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