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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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應檢送備查之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內容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工作計畫應以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而訂定。 二、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預算之擬編應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三、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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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