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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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具體範圍,應由該核子設施經營人視需要繪製四千八百或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圖四份,送經原子能委員會會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單位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轉由該管縣(市)政府於二個月內會同核子設施經營人分別設立界樁並公告實施。設立界樁之費用,由核子設施經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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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10條,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的具體範圍需要由核子設施經營人繪製四千八百或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圖四份,經過相關單位的會商後報請行政院核定。然後由該管縣(市)政府在二個月內會同核子設施經營人分別設立界樁並公告實施,而設立界樁的費用則由核子設施經營人負擔。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來自行政院核定的原子能法相關法規。根據相關資料,由於核子設施的特殊性質,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福祉,需要明確劃定禁建區和低密度人口區的範圍,並進行界樁的設立,以確保核子設施的安全運行。例如,某核子設施在進行擴建時,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需要繪製適當比例尺的地形圖,經過核准後設立界樁,以確保擴建範圍符合法規並不影響附近地區的居民和環境安全。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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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