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具體範圍,應由該核子設施經營人視需要繪製四千八百或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圖四份,送經原子能委員會會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單位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轉由該管縣(市)政府於二個月內會同核子設施經營人分別設立界樁並公告實施。設立界樁之費用,由核子設施經營人負擔。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