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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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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或持有子燃料,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發核子燃料執照。但所生產或持有之核子燃料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請發執照。 一、含鈽之總活度在3.7×10 三次方貝克(零點一微居里)以下者。 二、含鈾-二三三、鈾-二三五之總活度在3.7×10 四次方貝克(一微居里)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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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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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生產或持有核子燃料,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發核子燃料執照。但所生產或持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