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子燃料之移轉在一公克以上者,移轉雙方應先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其移出或移入物料計算區者亦同。但免請發執照者,其移轉庸報經原子能委員會之核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