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核子燃料之移轉在一公克以上者,移轉雙方應先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其移出或移入物料計算區者亦同。但免請發執照者,其移轉庸報經原子能委員會之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對於一公克以上的核子燃料之移轉,必須先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並且移出或移入物料計算區的情況也是一樣的。值得注意的是,免請發執照的情況下,仍然需要報請原子能委員會的核准。相關法條的執行細則以及適用情形都必須遵照此規定,以確保核子燃料的移轉符合法規。 舉例: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府核准裁判文件》,某公司計畫向其他國家購買一定數量的核子燃料,因此必須先向原子能委員會報請核准,並且提供相關的移轉計畫和用途說明。经核准后才能进行核子燃料的移轉。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