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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子燃料之移轉在一公克以上者,移轉雙方應先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其移出或移入物料計算區者亦同。但免請發執照者,其移轉庸報經原子能委員會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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