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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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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反應器內,未經原子能委員會依法核發使用執照者,不得放置核子燃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解釋,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理解為核子反應器內放置核子燃料時,必須取得原子能委員會核發的使用執照,未經核發執照者不得放置核子燃料。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核子反應器的安全運作,並避免核子燃料的不當使用或濫用。 舉例來說,根據上述資料中的「行政院於八十三年九月一日核定之原子能法修訂草案」,可以了解到對於核子反應器內核子燃料的放置,需要遵守原子能法的規定,並取得相應的使用執照。如果有任何未經核發執照而放置核子燃料的情況,則將涉及違反原子能法的規定。

  • 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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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核子反應器內,未經原子能委員會依法核發使用執照者,不得放置核子燃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