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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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核子原料係指: 一、釷礦物、鈾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份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但不包括第三條所指之核子燃料在內。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原料之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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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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