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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子原料係指: 一、釷礦物、鈾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份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但不包括第三條所指之核子燃料在內。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原料之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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