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核子燃料係指: 一、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 二、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以鈽、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濃縮之物料。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燃料之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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