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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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核子燃料係指: 一、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 二、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以鈽、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濃縮之物料。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燃料之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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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所稱之核子燃料包括能由原子核分裂而產生能量的物料,以及特定的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其濃縮物料,還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燃料的物料。 這個條文主要描述了哪些物料可以被歸類為核子燃料,並且指出了行政院的指定權。這一條的參考資料是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相關規定,其中對於核子燃料的定義做了明確的說明,提到了特定的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等物料,以及其他被指定為核子燃料的物料。符合參考資料的一個範例是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的濃縮物料,這些都是核子燃料的類型之一,符合該法條的定義。
-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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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