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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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之核子反應器係指: 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任務之反應器。 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以產生動力為主要目的而設計或運轉之反應器。 三、其他核子反應器:不屬於以上兩款之核子反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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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可以得知,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明確規定了核子反應器的定義,包括了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和其他核子反應器三種類型。並且還提到醫用X光機不屬於核子反應器。這些都是根據法條中所描述的核子反應器的不同類型以及其適用範圍的判定依據。
- 第二條第五款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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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