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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細則所稱安全管制之物料,係指左列一種或多種物料之總重量在五千公克以上者而言。 一、鈾-二三五(鈾中含鈾-二三五同位素濃縮度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鈾-二三三。 三、鈽。 四、鈾-二三五、鈾-二三三及鈽之合併物。
  2. 前項總重量之計算公式為: 總重量(公克)=鈾-二三五含量(公克)+二.五×〔鈾-二三三重量(公克)+鈽重量(公克)〕
  3. 核子燃料中含有鈾-二三五(濃縮度未滿百分之二十)、鈾-二三三及鈽,依前項公式之計算,其總重量在五千公克以上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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