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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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細則所稱安全管制之核物料,係指左列一種或多種物料之總重量在五千公克以上者而言。 一、鈾-二三五(鈾中含鈾-二三五同位素濃縮度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鈾-二三三。 三、鈽。 四、鈾-二三五、鈾-二三三及鈽之合併物。
- 2.前項總重量之計算公式為: 總重量(公克)=鈾-二三五含量(公克)+二.五×〔鈾-二三三重量(公克)+鈽重量(公克)〕
- 3.核子燃料中含有鈾-二三五(濃縮度未滿百分之二十)、鈾-二三三及鈽,依前項公式之計算,其總重量在五千公克以上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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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規定,安全管制的核物料是指總重量在五千公克以上的鈾-二三五、鈾-二三三、鈽,或者鈾-二三五、鈾-二三三和鈽的合併物。而其總重量的計算公式為:總重量(公克)=鈾-二三五含量(公克)+二.五×〔鈾-二三三重量(公克)+鈽重量(公克)〕。此條例適用於核子燃料中含有鈾-二三五(濃縮度未滿百分之二十)、鈾-二三三及鈽,其總重量在五千公克以上的情況。可舉例說明如原委會核能技術處所述的核物料管制在實際應用中的情況。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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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