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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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應將年度計畫及其研究發展情形,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原子能委員會備查,並接受原子能委員會之督導。其擬與國外原子能機構訂立合作計畫者,應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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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項法條表示,國內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的研究發展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年度計畫和研究情況,並接受原子能委員會的監督。若擬與外國的原子能機構訂立合作計畫,則需要經過原子能委員會的核准。 參考資料: 根據原子能委員會官方網站,國內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發展計畫需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接受原子能委員會的監督。此外,與國外原子能機構訂立合作計畫也需要獲得原子能委員會的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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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