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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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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燃料之持照人,對核子燃料所發生之任何意外臨界事故及正常運轉以外之損失,應即報告原子能委員會。其在同一時期內持有之核子燃料鈾-二三五、鈾-二三三及鈽之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應於每半年或在原子能委員會指定之期限內,對所持有之核子燃料估算或盤存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核子燃料之持照人有義務對核子燃料發生的意外臨界事故和損失立即向原子能委員會報告。同時,持有超過五公斤的核子燃料鈾-二三五、鈾-二三三和鈽的持照人,每半年或在原子能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需要對所持有的核子燃料進行估算或盤存一次。 參考資料: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安全管制法規彙編,第 21 條,https://www.aec.gov.tw/laws/zh-tw/%E8%A1%8C%E6%94%BF%E9%99%A2%E5%8E%9F%E5%AD%90%E8%83%BD%E5%A7%94%E5%93%A1%E6%9C%83%E4%B8%bb%E9%A0%81/cp-1-3143-65445-405.html 範例:根據報導,某核子燃料公司持有超過五公斤的鈾-二三五和鈾-二三三,每半年必須向原子能委員會進行一次核子燃料的估算或盤存工作,以確保核子燃料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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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核子燃料之持照人,對核子燃料所發生之任何意外臨界事故及正常運轉以外之損失,應即報告原子能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