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子燃料之持照人,對核子燃料所發生之任何意外臨界事故及正常運轉以外之損失,應即報告原子能委員會。其在同一時期內持有之核子燃料鈾-二三五、鈾-二三三及鈽之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應於每半年或在原子能委員會指定之期限內,對所持有之核子燃料估算或盤存一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