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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進出物料區或重要區之人員不得攜帶危除物品、照相機、手提袋、手提箱等物,於進出時並應接受檢查。
  2. 前條各區內所使用之鎖具鑰匙,於使用人員調動時應予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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